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后果很、严、重”!
亲爱的市民朋友,你、们、好!
我,姓环,名小津,又名“环津津”。
今天,小津想跟大家八卦八卦当前天津“最时尚”的话题!是滴,你猜对了!就是天津正在全市全域全力应对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从2月21日开始出现连续重污染天气。据专家组会诊,“天津预计将出现连续10天左右的中重度污染天气,期间2月21日至23日、2月25日至27日将达到本轮污染过程峰值。本轮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污染程度重,是2018年以来形势最为严峻的一次。”
老天不帮忙,人要更努力!环小津听说,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政治大事”,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甚至每个市民都应当责无旁贷积极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总免不了会有那么一些企业或个人,把个体利益摆在公众利益之上,并且心存侥幸:我就要照常生产,我就要正常施工,我就要……!我偏要……!就不信你能拿我怎么样!
对这些抱有侥幸心理,或者就是“任性”的人,环小津真的要负责任的提醒你:
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后果很、严、重!!!
应急不给力?
你会后、悔、滴!!!
早在2018年1月24日,原环保部(今生态环境部)就以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公开回复的方式做了明确表态: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划重点
本月20日,“五大部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十一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判定,强调了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其中特别指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两高三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可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单位犯罪时,要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解读
一个字“严”!
两个字“严、厉”!
最新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指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附加项”
严肃追责问责
好啦,说一千道一万,环小津只不过是希望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不折不扣落实好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措施,遵守法律法规,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毕竟,环小津可没有“后悔药”卖给你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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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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